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芮城县人大常委会
关于加强人大联络室工作的规定
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与“一府两院”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联络,以利监督工作的开展,特提出以下意见,望各单位遵照执行。
一、各执法单位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人大工作,每半年汇报一次本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《监督办法》的情况及人大安排的有关工作,年底要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工作总结。
二、各单位的重要工作部署、重要会议应及时通知人大领导及有关工委的同志参加。
三、对人大代表的意见、建议的办理,必须认真、规范,并及时向人大有关工委反馈办理情况。
四、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工作评议、执法检查、代表视察、调研等活动,涉及到哪个单位,其人大联络室应全力配合,做好各方面协调服务工作。
五、县人大每季由各工委对对口联络单位进行一次抽查,半年小结一次,全年总结并量化考核,存入档案。考核结果报县委考核办,作为评选“优秀人民公仆”和“模范执法单位”的依据。
六、各单位要做好联络室的服务和保障工作,在节约的前提下保证联络室必要的工作、活动经费。经费主要用于信息资料、通讯、书刊、法制培训、会议等。
七、为了坚强领导和组织协调,人大办公室设立“人大联络科”,具体负责落实有关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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